【案例】李兴系开发区实业总公司电焊工,1998年9月15日在作业时,因发生电器短路灼伤双脚,造成右小腿轻度萎缩、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功能不全、右前足缺失、左足趾末节缺失。1999年3月20日,李兴自己找法医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定为5级。他据此要求企业兑现伤残待遇,公司拒绝支付费用。李兴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指责企业的做法不对。
【评析】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答复企业不依法医鉴定结论兑现李兴工伤待遇是正确的。职工因工负伤与患职业病伤残程度应由市、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并据此享受《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待遇。这一案例说明很多职工不了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如何设置,有什么职责,如何开展伤残程度鉴定。如果不了解,就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各级政府批准组织成立的,一般由当地政府的主管领导担任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劳动保障、卫生、工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程序是,职工发生工伤后,机关企事业和职工应首先到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医疗期满后,由单位或职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查受理后安排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指定医院检查的伤情再从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随机抽取3名或5名医生组成专家组,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对职工伤残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并发给伤残等级证书。因此,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建立的,具有严密鉴定程序的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有关商业保险机构只有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才能核发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或社保待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赋予法医或其他鉴定机构工伤和因病等级鉴定的职能。
【法律法规参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4条规定: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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