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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咋才“保险”?

2011-03-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崇州市民邱先生在外地打工时发生工伤事故后,与保险工伤因为赔付问题发生纠纷。保险公司要求其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并只认该机构的鉴定结果,邱先生认为这是“霸王条款”,于是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崇州法院已受理此案。
 
  去年5月,邱先生在外地打工时被烫伤,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伤残程度六级。之前他在2003年6月投保了崇州市人寿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不料邱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保单约定给付2000元的医疗费以及伤残赔偿金9000元时,保险公司却要求他到公司指定的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邱先生的身体伤残程度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于是拒绝承担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评析】  保险合同上的“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的条款是格式条款,是违反规定的,侵犯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给付保险金。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精神规定,有关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也就是说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负责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机构再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给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