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社保中心辖区内一国有化工企业,有一职工被诊断出职业病——职业性哮喘,并评定为伤残4级。我对其已核定伤残待遇,并予以支付。现该职工向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请问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国家对其是否有相关规定?
答复:
《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从理论上来说,每个职工都可以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比如精神赔偿、损害赔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认定为工伤的,很多地方法院根本就不予立案。用人单位咨询的问题已经超出了你的工作范畴,这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如果受伤职工坚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切由人民法院裁决。你可以查阅“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两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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