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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工伤补偿应经过哪些流程

2011-03-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我是一公司职工。半年前,我在工作时间、于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伤致残,经医治已经基本痊愈。现在我想获取工伤补偿,但又不知应经过哪些流程,希望予以告知。

  律师答复: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要获取工伤补偿,应当经过以下流程:

  一是申请。即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二是受理。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三是认定。劳动行政部门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

  四是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五是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死亡或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可向社保部门申请待遇审核,由社保部门根据核定的待遇,给予工伤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