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职工在下班后洗澡受伤能否进行工伤认定

2011-03-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概要:

  张某系D厂一线生产职工。D厂是生产化学试剂的一家专业性工厂,该工厂生产的化学试剂为有毒有害物质,通常一线生产职工在下班后都会在单位浴室内洗完澡再回家。2005年5月的一天,张某和往常一样,下班后前往单位职工浴室洗澡。在浴室洗澡时由于浴室地滑而不慎摔倒,经医院检查,张某被确诊为左侧胯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认定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张某在浴室滑倒受伤,导致其胯骨骨折的时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遂作出该事故属于工伤认定结论。

  案情评析:

  D厂认为,张某在洗澡时摔伤纯属个人不慎造成,单位的浴室不属于生产区域的一部分,张某摔倒受伤的事故并非在生产工作时间,也没有发生在生产工作的区域内。因此张某受伤的事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需要明确的是对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的认定。根据《条例》中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只要与工作有必然联系,或者说是从事主体工作必要的,都应认为是工作,与此相对应的工作所占据的时间应认为是工作时间,所占据的场所应认为是工作区域。在本案中,D厂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一线生产职工在工作结束后去单位浴室洗澡,已经成为职工工作的一部分,也是生产工作的必须过程之一,属于收尾性工作。所以张某洗澡的时间应当认定为生产工作的时间,浴室应属于生产工作的区域。D厂认为张某在洗澡时摔倒的事故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区域内,是对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的片面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