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孙某系某设备公司的职工,被该机械设备公司派往广西出差,期间住宿于业务单位所安排的宿舍内。某日晚上,孙某因发生煤气中毒,身体遭受伤害。不久,孙某家属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确认上述事实并认为,本案中孙某并没有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且发生煤气中毒事故的地点是在某机械设备公司的业务单位所安排的宿舍内,因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据此,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述规定,做出了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案情评析:
本案焦点是,孙某在住宿期间发生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一种观点认为,孙某的伤害是发生在外出晚上休息时间内,不属于工作时间也并非属于工作原因。另一种观点认为,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原因应当作相对宽泛理解,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期间发生的伤害原则应当判定为工作原因。
笔者认为,《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后外出实施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的整个期间,由于“因工外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区别于前几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比它们的涵义要广。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工作,或者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伤害,一般都可以确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原因”。作此理解是因为随着职工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而离开单位外出工作,职工遭受伤害的机率随之大幅度地提高。因工外出本身就是为了工作需要,职工只要不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从事与工作无关联的个人私事而发生的伤害,都应当作工作原因来理解,由此发生的伤害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一篇:值班期间猝死可否认为工伤
下一篇:因醉酒导致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