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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醉酒导致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2011-03-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概要:

  袁某系某制药公司职工。某日,袁某在上晚班前在家中以及在值班时喝了相当数量的白酒。次日凌晨,袁某在单位浴室洗澡时不慎摔倒造成伤害。事后,袁某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核实后确认了上述事实并认为,袁某所受的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但并非由于工作原因,而是因其醉酒所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因醉酒导致的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据此,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述规定,作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案情评析:

  本案焦点是,袁某的伤害是由于醉酒所致还是袁某不小心所致?一种观点认为,袁某由于醉酒的事实依据不足,因此应当推定袁某是不小心所发生的伤害。令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客观上没有醉酒的测量标准、手段,只要依一般人的认识,结合平时酒量、当日饮酒量、酒后的行为姿态等情形来认定醉酒的事实。

  笔者认为,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因醉酒导致的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饮酒是否达到醉酒程度的判定标准,除了交通管理法规中有规定外,没有其他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条例》中也没有规定。即使参照交通管理法规的标准,也由于伤害多发生于工作场所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事后调查等因素而无法进行判定。为此,在工伤认定中对于醉酒的判断,不宜简单地按照交通管理法规的标准,而应当依社会公众的认知度来判断,细言之,须结合行为人的平时酒量和当日饮酒量、酒后的行为姿态等情形来认定醉酒的事实。本案中,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袁某前后陈述矛盾、周围同事证词、单位提供的一系列反证等依据,对袁某的醉酒的事实予以了确认,因此,其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