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刘某系某纸品公司的装卸工。某日,刘某在公司内与同事将纸箱装上卡车后开动铲车,但由于操作不当导致铲车倾倒而发生伤害。事后,刘某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确认刘某系无证操作公司特种车辆,但该局认为,刘某的伤害是由于工作引起的,本人虽有过错但并不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因此认定为工伤。据此,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是,刘某无证驾驶厂内特种车辆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是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不能简单地认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质上已经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治安管理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系无证擅自开动铲车,但也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不属于道路交通法律中所指的机动车辆范围,厂内区域也不属于道路或非道路,故无证操作行为不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
笔者认为,刘某擅自开动铲车与工作有关,属于工作原因。且确实违反了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但该规章制度并不属于治安管理法律的调整范畴。铲车等厂内作业特种车辆只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行驶,与治安管理法律中规定的上道路或非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有着本质区别,治安管理法律中规定的无证驾驶机动车的罚则不能适用本案。其次,刘某虽然违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但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应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