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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受他人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1-03-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概要:

  秦某系某公司职工,同单位职工顾某因怀疑秦某在领导面前说其坏话,两人产生矛盾。顾某扬言,秦某在单位干一天,就找人打他一天。某日,秦某在公司接电话时,一连接了几次都没有人讲话,就说:“谁这么贱?”顾某便以秦某骂他为由,上前质问,并殴打秦某致伤。事后,秦某申请工伤认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秦某所受暴力伤害是因同事间私人恩怨,顾某寻衅报复造成的,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故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认定结论。

  案情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已经确定无疑,秦某能否认定工伤的焦点问题,集中在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秦某认为,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暴力伤害,符合上述条款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笔者认为,一、暴力伤害作为工伤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应强调要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即履行工作职责必须是引起暴力伤害的前提和主要原因。这是因为,工伤与一般的民事伤害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因工作原因”。工伤本身的定义中,隐含的前提是职工在为国家、社会和用人单位创造或保护价值时,遭受到伤害,其权益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违背了这个大前提,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劳动保障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对此条款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按此释义,本条款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显然应理解为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引起了暴力伤害结果的发生,而不应该简单地理解为受到暴力伤害是发生在生产工作过程中。

  三、本案中秦某遭到顾某的暴力伤害,显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其原因是,两人关系不和,而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