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某制衣厂缝纫车间员工薛某受该厂领导指派,于晚8点钟到裁剪车间帮忙,约晚9点钟左右感觉身体不适,自认为回家休息一会就好了,遂告知同事,并以身体不适为由请假后离开单位回家,后因病情突然加重,家属于晚上11点从家中送去医院治疗,并于次日凌晨1点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薛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薛某到裁剪车间帮忙属于单位指派的临时性工作,而且在帮忙的过程中就感觉不适,有突发疾病的症状,并经医院抢救后在48小时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各项必要条件,因此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
案情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薛某突发疾病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薛某单位认为,薛某在裁剪车间帮忙过程中只是感到不适,回到家中后病情突然加重,家属立即送医院治疗,应认定其发病是在家中而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
笔者认为,一、《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该条文有几个基本要素,第一、“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加点的时间和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第二、“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第三,“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的任何种类的疾病。
二、从发病和送医院救治的时间上来讲,两个具体行为之间可以连贯的,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立即送医院救治;两个具体行为之间也可以是不连贯的,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可以休息,因病情加重后再去医院治疗。因为,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职工发病时有的症状很明显、很严重,单位领导和同事会及时组织送医院抢救,有的症状不是很明显,单位和领导往往都是劝其休息一会,而在单位休息和回家休息,在本质上没有区别。
三、就本案来看,薛某的本职工作虽然是缝纫工,但其受领导指派在裁剪车间帮忙,那么,裁剪工就是其工作,裁剪车间就是其工作岗位,在裁剪车间帮忙的整个过程属工作时间。薛某在工作过程中感觉身体不适后,便请假回家休息,到病情加重,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是一个连贯的过程。不能认为薛某请假回到家里,已经离开工作岗位,就不能认定工伤。因为,本案中薛某在工作中感觉身体不适经请假回家休息,符合常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工伤认定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薛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而又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故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