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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风险   让生命更灿烂  ——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的现状与发展

2004-02-02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近几年,煤矿发生的各类事故及死亡人数一直居全国工矿企业前列,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而事故当中的工伤职工,其待遇和安置问题也成为市场经济改革所面临的突出难题,究其原因就在于,一方面,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偏低,行业费率档次少,差别拉得不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很低;另一方面,煤炭等高风险行业被 “工伤保险” 拒于门外。就是在如此之低的费率和近年来特、重大事故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工伤保险结余却居高不下。如1999年全国工伤保险的累计结余达40亿元以上,2000年累计结余超过50亿元。而同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保障,工伤保险预防事故的作用得不到发挥,统筹基金、共担风险的原则更没能体现。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九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三章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五十二条规定:“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同时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以上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看,煤矿企业职工除了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以外,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还依法享有向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的要求。至于煤矿企业的井下作业人员,依法还另外享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工伤保险

煤矿事故的多发性,使社会保险部门因“入不敷出”而不愿接纳煤矿的工伤保险,同时,众多的小型煤矿为减少支出,也不愿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这样,煤炭企业发生事故后实行的赔付,实质上就成了“雇主责任保险”。这种赔偿,一般都采取一次性支付,数额低且随意性大,不能解决全残工人和死者遗属的长期困难,更不能解决职业康复待遇的问题。
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保险是非强制性的。虽然可以对煤矿职工的工伤进行较高的补偿,但由于商业保险的费率较高,目前参加的煤矿还为数较少。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力度的加大,一些省市已经要求中小煤矿为井下职工强制投保。如贵州省已于2001年11月发文,要求乡镇煤矿为井下工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互助保险
从本质讲上,中华全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也是一种商业保险。由于它能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功能,在出险赔付时比商业保险公司更容易,因而普遍让被保险人接受。与商业保险类似,由于煤矿事故的多发性,除了受理徐州、枣庄等个别地区的一些国有大中型煤矿保险且相应提高保费外,中华全国职工互助会也不愿接受更多的煤矿投保。

   

强制性不够、覆盖人数少
虽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工矿企业为职工强制投保工伤保险,《煤炭法》中也明确指出“煤矿必须为井下工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些省市地区也出台相关文件,要求煤矿为职工交纳保险费,但目前执行得并不好,以致于形成安全生产搞得好的企业不愿加入、安全生产差的企业加入不进来的局面,而国家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办法和手段来检查督促这些制度的执行。
赔付水平低、规范性不强
我国工伤保险属基本保险,赔付水平较低,规定的仅是基本待遇项目和标准,而未规定各种特殊情况下的补助制度。因而,煤矿现行的工伤保险低额赔付,就与煤矿井下作业条件的高风险形成巨大的反差。同时,工伤保险赔付的随意性较大,工伤赔付处理不够规范,不同区域的赔付标准相差很大。
保险对事故预防的作用不够
我国工伤保险发展的历史还不长,对于事故预防工作开展的还较少。一般情况下,重承保、轻预防是我国商业和互助保险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各保险机构几乎没有专门资金和专门机构来从事事故预防工作,从而使保险与事故预防、安全监察等工作脱节,因此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与保险机构无关的现象,保险公司所做的仅仅是承保和理赔方面的工作。而在国外,保险公司都积极参与到投保客户的事故预防、降低出险概率等方面,这种局面与我国相比,存在较大的反差。
保险费率差异小,影响投保积极性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互助保险设置的是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等级的费率。对煤矿而言,各个企业交纳的费率都是统一的,这样就没有显示出各个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差异性。从商业保险看,虽然可以针对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保险费率,但就单个企业而言,每年的保费也基本是固定的,与每年的安全生产状况并不挂钩。以上因素都影响了煤矿投保的积极性。

 

  

国外工伤保险的经验与作法

综合美、德、英、法、日、韩等国家的基本作法,以下几点可给予我们启迪与借鉴。
1.  工伤保险独立于社会保险系统之外。工伤保险与社会保险中的医疗、养老、失业等有较大不同,许多国家都将工伤保险独立于社会保险系统之外,单独进行管理。
2.  雇主违反安全法规造成工伤(亡)的要受到严厉处罚如果工伤事故是由于雇主严重违反安全法规造成的,要对雇主进行罚款并给工伤(亡)职工或其家属支付经济赔偿。如德国、俄罗斯、韩国等。
3.  工伤保险制度对工伤(亡)、职业病发生的预防机制。工伤保险制度对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主要是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包括采用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和安全奖励等经济手段,并采取宣传、教育、检查等措施,以引导、激励和帮助企业搞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4.  一些特殊行业独立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之外日本《工伤事故补偿保险法》适用于所有工业行业及雇佣工人的强制性制度,但农业、林业和渔业雇员不适用该法,船员和大部分公务员也另有制度。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立法,联邦政府只负责造船工人、港口工人、公务员和矽肺病人的工伤补偿,各州对工伤补偿自行立法,其运作模式、补偿标准不尽一致。
5.政府强化雇主对工伤(亡)事故的责任德国、俄罗斯及英国政府都对雇主在事故预防、职业康复、伤残职工再就业等方面的责任进行强化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
现在,很多国家都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要求,把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成为同职业康复和事故预防构成的“三位一体”。多数国家的工伤保险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与劳动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并存,且相互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安全监督工作;还有一些国家制定法律,授权由工伤保险部门单独实施职业安全和卫生制度;许多国家工伤保险机构都提供资金,支持工伤预防技术的科研工作。如德国工伤保险机构就建立了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专门从事工伤预防方面的科研工作;还有许多国家采取了差别费率的做法。
商业保险与事故预防
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商业保险公司十分注重事故预防工作,保险公司都设立专门从事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这方面比较有名的是美国利宝互助集团。该集团有专门的安全研究中心,下设与生命安全健康有关的12个研究室,共有60余名研究人员,每年的研究经费达800万美元。

发 展 目 标

结合我国煤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努力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煤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新方法。为此,应树立两大目标:

长远目标:理顺体制,将工伤保险划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目前,工伤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从表面上看,工伤保险具有社会保障的属性,将运作方式相似的多险种管理集中于同一部门,似乎理顺了关系。而实际工作中,工伤保险的特点与其他社会保险相关性不大,这样,组织方式同实际效果、事业目标就产生了脱节。工伤保险是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为了减少事故和工伤补偿,可以说工伤保险离开了安全生产这一主导事业就无生存的根基,安全生产缺少了工伤保险这一手段就无发展前途。从代表世界发展主流趋势的德国、日本两大模式来看,或由国家法律授权的社团组织独立运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管理。我国工伤保险的体制建设,应取德国和日本所长,并结合我国实际,由国家和各省设立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基金运作,实行省级统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工伤基金的监管工作,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近期目标:建立职业安全保障基金,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

加强安全生产,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一方面要求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大力扩展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特别是要采取强制措施普及危险行业的工伤保险;另一方面要求监督管理部门与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逐步改变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薄弱,事故多,伤亡大,隐患严重,管理粗放的局面,向长远目标挺进。近期,应着力加强法规建设和完善工作机制,使工伤保险制度科学、合理,更具可操作性。要允许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或一些危险性较大的重点行业开展职业安全保障基金试点工作,采取国家补一点(把违法罚款作为国家投入,因罚款取之于企业,应返回于企业),企业出一点,社会筹一点,有计划、有部署地解决一批长期没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目前,从全国的情况看,中石化、中石油已做了一些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可将它们的做法推广到煤炭、建筑等行业以及一些事故隐患较多、事故发生率较高的地区,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行,并做好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规划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