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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去朋友家吃饭,然后在回家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是否属“下班途中”

2011-03-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概要:

  李某系某公司职工,某日下午5时30分下班离开公司,之后沿着回家路线步行20分钟来到朋友家吃晚饭,一个小时候从朋友家中出来,继续沿着回家路线步行回家,但在途中不慎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后送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出院后李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张某顺路倒朋友家中吃饭,表明其下班行为已经结束,其发生机动车事故途中已不属于下班回家途中,故作出不认定为工伤的认定结论。

  案情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李某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发生在“下班途中”?李某认为,机动车事故发生的地点在其平时下班回家的路线上,到朋友家吃饭属于满足生理需要,且只用了一个小时时间,此并不改变其下班回家途中的性质。

  笔者认为,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完成“上下班”行为时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主要表现为上下班行为与其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之间的密切联系。有上下班行为,就必然有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因素;而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上下班行为能否成立。

  二、“上下班途中”一般情况下是指,职工离开单位下班回到家中及离开家到单位上班工作的过程。但在工伤认定中,具体确定“上下班途中”时,必须从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进行考量,职工如果在中途去了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没有必然联系的话,则该过程就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当然,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顺便办理一些日常生活中必须的个人或家庭事务,如下班后顺便买菜回家等等,可以在合理性范围内考量,作上下班途中理解。

  三、本案中,李某下班回家明显作出了两个行为,一个是到朋友家吃饭的行为,另一个是从朋友家吃完饭回家的行为。李某到朋友家吃饭,表明其已转入处理私人事务,下班行为已经结束。李某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应定性为“私人活动结束,回家途中”,不属于工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