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公司职工。2011年1月4日,张某在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由于天黑车快,受到对面汽车大灯的照射,自己看不清路况,撞到了公路旁的沿石上,导致头部重伤,送往医院治疗。1月10日,张某的妻子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请求工伤认定。1月20日,社保部门对张某的妻子的申请出具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张某的妻子想,去年我们的邻居小李也发生过与张某同样情况的交通事故,小李被认定为工伤,为啥我们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张某的妻子对此决定不服,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政府负责行政诉讼的工作人员对张某的妻子解释,去年小李被认定为工伤,适用的是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小李系骑摩托车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该《决定》2011年1月1日生效,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修订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虽然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张某这种情况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在2011年之后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听了工作人员的解释,张某的妻子表示理解,于是撤回了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