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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宾馆洗澡受伤能否算工伤?

2011-03-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

  王某系某公司副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外销工作。2008年12月,为一桩生意,王某从泰州市到重庆市出差。25日夜11时许,回到驻地的王某在宾馆浴室洗澡时不慎跌倒,造成右小臂骨折。经初步治疗后,王某从外地回到公司,希望公司能按工伤给予赔偿。公司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王某夜里11时以后在宾馆内洗澡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出差在外,其工作岗位在外地、工作时间不定、所住处的宾馆也应是工作场所。因而,其在深夜洗澡受伤,应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理应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身为公司的副董事长,在外负责营销,其工作时间虽然是不固定的,但不管怎么说,不能在夜里11时以后洗澡也算是工作时间,且洗澡并不是与本人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因而不应认定为工伤。

  [评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也就是说,王某的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确定的时间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地点条件必须是在工作场所内,所从事的必须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本案例中,王某是在夜里11时以后在住宿的宾馆浴室洗澡,尽管在外跑业务工作时间性不确定,但不能算是在工作时间前后;王某的工作场所是不确定的,但不能就此认定其在什么地方都算是工作场所;煤矿工人、防化工人下班后是必须要洗澡的,而出差在外住在舒适宾馆内的人员就不一定非洗不可。所以,王某的洗澡行为很难说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例中,王某属于因工外出,但不能算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笔者认为不能无限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尽管王某的工作性质特殊,比如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一定。但是,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王某在夜里11时以后洗澡很难说是由于“工作原因”。另外,王某的工作制度应该是“不定时工作制”,也就是说王某的工作时间应该是不固定的,也正因为此,我们不能无限地认为王某在任何时间里任何原因下受到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