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我是一家公司的业务主管,公司安排我到外地学习,学习期间我住在学习单位的宿舍。一天夜里有小偷光顾,我为了抓小偷不慎摔倒,导致小腿骨折。公司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因此并未给我申报工伤,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根据你陈述的情况,你所受的伤害应该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的“(2007)行他字第9号《关于职工外出学习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他人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如果单位未在受伤害一个月内为你申报工伤,你可以自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己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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