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回家遭车祸
李某是某置业公司的员工。2007年9月14日15时50分,李某在和平区长白交通岗被一辆小客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而在这个时间段,李某本应在单位工作,为何发生交通事故了呢?
原来,李某属于特殊体质,不能饮用单位工地的水。当天,李某忘记带水,才在上班时间回家取水。但在回家之前,李某并没有跟单位领导请假。
李某去世后,2008年10月27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李某为工伤(亡)。可置业公司并不认同,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
认定工伤各执一词
置业公司认为:李某在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离职守,发生交通意外,其肇事的时间是上班时间,不属于上下班途中,故李某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亡)。
作为被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李某由于特殊体质,不能饮用工地的水,其工作的时间为24小时,当天忘记带水,但在单位现场没有电话,无法向领导请假,在其与同事打招呼后,才回家取水,基于合理情况考虑,李某的行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同时被告还出具了一份证据:李某原本患有肝硬化,因交通损伤加速肝硬化病情进展并引起营养失调等,最终导致死亡,以此证明李某体质特殊。
法院认定取水和工作有关
李某在上班时间回家取水,遭遇交通事故,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这是审理此案的焦点。
法院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某致伤与工作无关,故原告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此外,李某回家取水也是为了辅助工作的原因,且在没有条件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已经告知了同事自己离开的事由及去向,故综合实际考虑,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并无不当。被告提供的司法鉴定可以证明李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其作出的工亡结论妥当。市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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