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们单位某国际工程分公司的一名合同制职工,在国外一个项目上从事电工工作。2010年10月9日,该职工晚饭后在职工专用澡堂洗澡时不幸摔伤致残(骨股颈断裂)。当时澡堂亮度比较低,而且地面也没有采用防滑措施,且当时地面存留大量肥皂泡沫。
请问,该职工的摔伤是否属于工伤?如果是工伤,工伤待遇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评论:
对于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问题,原劳动部在1992年曾经出过复函,目前该复函还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该复函的内容,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的,参照《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的原则来处理,具体意见有三:
第一,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中方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该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垫付的诉讼费、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
第二,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第三,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根据该复函的内容,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残、死亡的,导致的原因仅分两类,是由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还是非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由前者造成的,外派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仅承担积极索赔、协调责任;由后者造成的,那么应当按照因工伤亡对待。但是,这里并没有区分外派劳务人员若因个人非工作原因导致伤亡的是否应当按照工伤来对待。依据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这些情形又属于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因为复函与《工伤保险条例》针对的主体不同,复函针对的是外派劳务人员,《条例》针对的是国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两者冲突的情形下,还应当从复函的内容来解释。即复函没有区分工作原因与非工作原因,那么就应当解释为涵盖上述情形,即外派单位对外派人员不仅要管理他们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生活中的安全也要管理。
因此,该职工的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应当按照目前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