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单位雇用了一名小时工,该小时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最后评定为6级伤残,请问,我们可以终止与该小时工的劳动关系吗?
评论:
小时工即劳动法律上所讲的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特殊主要体现在: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可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等。
《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的随时终止,笔者认为应指在小时工没有出现意外情形下。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小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小时工发生工伤的,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规定明确了小时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与全日制员工是一致的,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的保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员工伤残等级在1-4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5-6级的员工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可以主动提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在依法支付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可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小时工既然可以按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也应当享受《条例》对工伤工劳动关系的保护,因为《条例》就工伤员工劳动关系的保护是基于伤残等级来确定的,而不是根据全日制劳动关系或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来确定的。
因此,若小时工在医疗期内、在职业病诊断期内、工伤治疗期间、三期内等,劳动关系不能随时终止。5-6级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而应当依法每月向小时工支付伤残津贴,直至小时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小时工提出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小时工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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