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经工伤鉴定为五级伤残,2008年9月,截至马某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人事主管小刘接到通知,鉴于马某的身体状况,公司打算不再续用马某,小刘便没有再向马某发放《续约通知》同时开始着手办理合同终止以及社会保险的退保手续,马某听说这一消息后马上拨通了小刘的电话,认为自己这种因工致残的情况公司没有理由终止与他的劳动合同,应该继续聘用,公司到底能否不与马某续签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五级伤残的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
评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如果员工经鉴定确为五级伤残的,即使劳动合同到期,除非员工自行提出希望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单方作出合同终止的决定。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丧失对工伤职工自主管理的合法权利,《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员工出现严重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况时,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对此作出严肃处理、包括解除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同时,当员工确实因伤残不能符合岗位要求,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法定的五级伤残标准发放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也可以以高于伤残津贴的经济补偿数额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此保证企业人员配置的效率,也保障伤残员工的正常生活。
站在企业文化与社会责任的角度,面对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而伤残的员工,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着重向这类特殊员工推行人性化管理。在最需要人文关怀的时刻为他们雪中送炭,以一个人的成本影响100人的忠诚度与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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