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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后工伤复发可否享受工伤待遇?

2011-04-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

  某职工于2007年8月份到一家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合同2009年9月份到期。2008年6月份,该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工伤。2009年9月,劳动合同期满,该用人单位终止了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按照所在地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了15个月的工资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9年10月份,该职工感觉受伤部位疼痛,到医院就诊,被查实属于工伤复发,需要住院治疗。

  请问:该职工现在可否向原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工伤待遇?

  评论:

  依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复发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即工伤复发后到医院的治疗费用、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与发生工伤时的待遇是一致的。但是,享受工伤复发待遇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只有在劳动关系存续的前提下,用人单位需要保证劳动者不因工伤复发而影响其工资收入;同样只有在劳动关系存续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基于已经为劳动者缴纳工伤医疗保险费的事实,才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工伤,进而能够报销相应的医疗费用,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而该职工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工伤复发的。依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政策,八级工伤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下简称“两金”)之后,劳动合同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因此,劳动合同终止后工伤复发,劳动者是否有权利享受工伤待遇,核心就在于对“两金”性质的认识。“两金”中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性质就是基于工伤劳动者存在工伤复发的二次治疗、康复性治疗的可能性,因此,立法才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一次性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关系终止后所有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同样,“两金”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是基于劳动者工伤的事实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存在影响就业的可能性,这种影响包括劳动能力的影响,也包括治疗或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对就业的影响。因此,立法才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一次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关系终止后所有对就业影响因素的补助。

  因此,可以这样理解,在劳动关系终止时,工伤劳动者已经享受了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两金”,那么,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工伤复发的,劳动者没有权利再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