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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单位”员工也有工伤赔偿

2011-04-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据《劳动报》报道,假如你在“黑单位”工作不幸受伤,不用担心个人权益得不到维护。根据人社部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即使是非法用工单位也必须按照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如果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25岁的小王今年春节后和老乡一起到上海打工。在老乡工作的家具厂,老板看到小王年轻力壮,木工手艺也不错,当场拍板录用了他。老板拍着小王的肩膀说,只要好好干,一个月工资2000元,奖金上不封顶。不过,因为公司正在筹建中,所以保险、劳动合同等暂时还无法解决。不过老板答应,只要营业执照一下来,马上就办。看到老板这么爽气,加上老乡在一旁拍胸脯说和老板很熟,不会亏待我们,小王决定留下来。

  虽然小王有木工手艺,但是上班后发现,有些活都是机器完成的。小王怕自己不会操作弄坏了机器,就问老板是否有培训,老板说正好要赶一批订单,人手已经不够了,没那么多时间去培训,何况小王有手艺在身,这些活一看就会,有不懂的地方找人问一下就行了。小王想想也有道理,自己的木工手艺不也是跟在人家后面边干边学的么。可没想到的是,上班第五天,小王就被机器切断了手指。老板马上派人把他送到了医院,还付了医药费,但是小王的手指最终没有保住,对小王来说,以后再也干不了木工活了。小王想让老板给点补偿,而老板在付了首次医药费后,就不见了踪影,托老乡去找老板理论,带回来的信息是,老板说上次治疗的钱还是他出的,就当补偿了。如果有不满就去告他,反正公司还没成立,小王的事不适用劳动法,告了也是白告。

  在现实中,常有单位像这家家具厂一样,未取得法人资格就开始生产用工,并且漠视安全生产管理,这样发生事故也就不奇怪了。但问题是一旦发生工伤,这些企业能赖则赖,理由都是自己没有取得法人资格,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单位,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实,国家对此类问题早有应对,日前又新订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这类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何谓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二、一次性赔偿包括哪些费用?《办法》第三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另外,《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底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三、赔偿标准?《办法》第五条规定,一到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分别为赔偿基数的16倍、14倍、12倍、10倍、8倍、6倍、4倍、3倍、2倍、1倍,其中的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规定,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四、单位拒不支付、发生争议怎么办?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