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2009年7月,我到一建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一切后果自负,建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去年12月,我在工作时左臂被砸伤,医疗费花了3万多元,经鉴定为六级伤残。请问,劳动合同中约定造成工伤一切后果自负的条款是否有效?
律师: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造成工伤一切后果自负,这一免责条款是否有效。首先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任意侵犯。因此,该约定免责条款侵犯了劳动者依宪法所享有的受劳动保护的宪法权利。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失补偿原则,只要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了工作所受到的伤害,不管用人单位有无过错、有无责任,都应依法给劳动者进行医治、救助。因此,这项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建筑公司应报销你垫付的医疗费并支付给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上一篇:农民工工伤维权亟需完善法律制度
下一篇:非全日制劳动者 享有工伤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