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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因工伤致残现可否领伤残津贴

2011-04-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我在1999年5月28日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恢复后被劳动机关评定为四级伤残。以前不知道工伤职工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工伤事故发生到现在已经有十年了,我现在还可以申请领取伤残津贴吗?申请领取伤残津贴的程序是怎样的? 汪先生

  【解答】

  您1999年工伤,在当时适用的是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 [1996] 266号)。根据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四级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个月工资。

  在当时的劳动部门规章中并未规定有伤残津贴,因此,您无权就伤残津贴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