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强在一家公司工作5年多,却从没和公司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去年,在工作期间,他不慎被装运的货物砸到,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头部受重伤。宋强找到公司申请普通职工的工伤医疗,然而公司拒绝承担他的医疗费用,并且不承认他所受的伤害属于工伤。
今年年初,身体刚刚康复的宋强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劳动部门认为宋强虽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之间确实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他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应属于工伤范围。劳动部门依法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宋强所在公司对此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宋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此事依法做出了裁决:宋强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提醒:
律师表示,根据现行做法,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工关系,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一般不给与补偿。这样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因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时,应当理智地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此作为维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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