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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打架 不能认定工伤

2011-04-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  蒋某和方某均系永州某饭店楼层领导。2004年3月6日下午,客房部需要统计房间内家具的数量,当方某将统计报表交到房务中心时,蒋某认为方某统计报表上的单人房内的圈椅数量与原来的不符,而方某则认为自己实地察看的结果不可能有误。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发展到相互谩骂。蒋某顺势拿起桌子上的笔记本和电话机向方某扔去,两人就此打了起来。在互相厮打过程中,蒋某咬伤了方某的左臂,抓伤了方某的额头,方某抓伤了蒋某的眼睛。事后,双方曾到当地派出所调解,因方某只是皮外伤,不久即痊愈,而蒋某的眼睛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最终经派出所调解,方某一次性赔蒋某8700元。2004年3月20日,该饭店因两人争吵打架,在员工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对蒋某和方某分别予以辞退。2004年8月14日,蒋某以自己在工作的时间,在工作的地方,因为工作上的事而被同事打伤眼睛,导致视力下降为由,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其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