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先生问: 2009年1月我公司与其员工贺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11月,贺某在单位做大扫除擦窗时不慎摔伤,导致右手腕骨折。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贺某所受的伤害为工伤。伤好后,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工伤十级。2010年4月,我公司在查账时发现贺某私自挪用公款10万元,为其弟用于购房。于是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贺某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贺某进行了相关的经济处罚。贺某对自己的过错无异议,但在办理完交接后,贺某要求我公司支付工伤十级的伤残待遇。请问,贺某因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后,还能否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你们公司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贺某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经研究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你公司在与贺某解除劳动合同时,以贺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拒绝支付贺某十级伤残待遇的做法是错误的,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概念不能混淆。如职工的违纪事实成立,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但不能因为职工的违纪行为而剥夺了职工应享受的其他权利,这是不对的。并且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纪职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