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4年7月14日,承包豫湘公司车辆运输的职工尹某,驾车为该公司送货从江苏无锡返回路途中,在杭全衢高速公路江西车道256KM+200M处与一中型箱式货车追尾碰撞,当场死亡。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衢州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浙公高衢肇〔2004〕74号)载:“尹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尹某因工死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其主要依据是:1、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衢州大队交通认定书;2、说明尹某死亡原因的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3、说明尹某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郴州豫湘贸易有限公司车辆承包合同书;4、国务院《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