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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错误 工伤认定不成立

2011-04-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  某矿山机械厂职工王某向当地职业病医疗诊断机构提出,因其长期在粉尘的工作环境下工作,造成肺部及全身职业性伤害,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其作出尘肺病诊断。经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王某为Ⅰ期尘肺病。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这一结论,认定王某的Ⅰ期尘肺病为工伤,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王某所在单位对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王某Ⅰ期尘肺病作为工伤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疑义,认为王某粉尘接触史不真实,因此向当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王某的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王某应认定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判决维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王某作出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王某所在单位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不院,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王某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上一级职业病诊断机构对王某的职业病重新审核和诊断。经上一级职业病诊断机构认真调查和审核,诊断王某为(0+)疑似尘肺病。根据上一级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王某为(0+)疑似尘肺病的结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王某认定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