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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救人而身亡 能否认定为工作

2011-04-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  王某系一家娱乐公司职工,从事保安工作。2004年12月9日23时,王某在工作岗位履行职责时,与客人吕某发生口角,王某先动手打人,并指示赵某、张某等几名保安人员殴打吕某,吕某逃离时慌不择路跳入一河中,并大声呼喊救命。王某在路人在提示下,与赵某、张某等几名保安人员下河救吕某,因河水较深,王某溺水身亡,吕某也未被获救。2005年1月3日王某亲属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王某为因工死亡

  评析  此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当事人的“救人”行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6项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导致伤残、死亡的,应当认定工伤。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因救人而死亡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取消了有关“救人”作工伤处理的规定,只确认抢救、救灾受伤的为工伤。“救人”在道德上虽然同样值得肯定和提倡,但性质上不同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它是维护其他个人利益的行为。此外,“救人”行为可以通过见义勇为基金来奖励和补偿,而且根据一般的民事法律原则,受益人也应当对“救人”者的损失予以赔偿。因此救护个人的行为不作工伤处理也未尝不可。但如果是在抢险、救灾中实施救人的行为,则该救人行为包含在抢险、救灾行为中,就应按抢险、救灾行为作视同工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