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江某是一药厂的酸醇工序操作工。2004年3月7日,江某上班时发现硫酸陶瓷缸有泄漏,就关掉硫酸陶瓷缸至盐酸陶瓷缸的天关,并找来修理工进行检查。检查完毕打开吸收盐酸进气阀时,硫酸陶瓷缸发生爆炸,江某在躲避爆炸时,因过度紧张引起脑溢血,经医院抢救,虽渡过危险期,却丧失了全部劳动能力。鉴于江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不安全因素造成的伤害,其家属要求认定其为因工负伤。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后认为,引起江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是其本身就患有高血压,而不是因不安全因素造成的伤害,因此没有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工作时,因躲避工作危险对人身的伤害而导致疾病突然发生,立即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应认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按照视同工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