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全在自己
算不算工伤
2010年5月的一天早晨,郑州市东明路上,为了不迟到,陈强将电动车骑得飞快,撞上了一辆三轮车,鼻子被撞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认定,陈强闯红灯负全责。
出院后,陈强找到单位,要求按工伤对待。遭到拒绝后,陈强向劳动局进行了反映。
劳动局支持了陈强的观点。陈强的单位不服提起诉讼。他们说,今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了。依据新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认定为工伤。
一审判决支持了陈强的观点。陈强的单位不服,提起上诉。
昨日,该案在郑州中院调解结案,陈强的单位拿出5000元赔偿,双方和解。
法官解释
事故何时发生
就用何时的规定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什么时间发生的事故,就按什么时间的规定处理。
本案事故发生于2010年5月,仍适用于未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依据该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论责任大小或有无,均应认定为工伤。
而新《条例》则不然。也就是说,事故若发生在今年,陈强是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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