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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得民事赔偿 仍可认定工伤

2011-04-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  某公司的专职驾驶员乔某,2004年4月17日受公司安排到外地运载货物,在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乔某没有责任,并获得肇事者民事赔偿18万元。单位以死者家属已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不认定为工伤。2004年6月15日,乔某亲属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乔某为因工死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认定乔某是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决定。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因工死亡已获得了民事赔偿后是否还能认定为工作。无论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还是《工伤保险条例》,都规定了工伤的构成条件,并规定有工伤排除事由。这两个文件都未规定受伤职工已经获得民事赔偿是一种排除事由。因此只要受伤职工符合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应应认定为工伤,这与其是否获得了民事赔偿没有关系。职业司机是一个特殊工种,工作的岗位是驾驶室,它具有流动性,职业危害性较大,根据有关规定,只要司机是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同时又是工作原因造成伤亡,不需考虑事故中司机所承担的过失责任和事故中司机是否已获得民事赔偿,并排除司机本人醉酒、自残、自杀等而导致伤亡的因素,均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