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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2011-04-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  王某系一公司的业务员。2004年6月15日下午与客户洽谈业务,晚上代表公司宴请客人吃饭,饭后公司领导安排客人到某歌舞厅进行娱乐活动,王某根据领导的安排,参加了该项活动。约在晚上11点钟左右,王某在歌舞与一服务小姐发生争吵,服务小姐随即叫来几个人,对王某进行殴打,将王某打成重伤。王某被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事后,王某家属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对此认定为工伤,理由是,王某是领导安排外出陪同客人,并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公安部门还没有破案,事情真相还没有弄清,暂不同意王某家属的工伤申请。后经公安部门侦破,了解了事实的真相。原来是王某嫖娼,因金钱问题与服务小姐发生争吵,被殴打致死。但家属仍以王某是死在工作时间,是完成领导指派的工作任务为由,要求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王某是因嫖娼受伤致死,是从事违法行为致死的,故不同意认定为工伤。

  评析 此案例提示,领导安排的工作与利用工作机会进行违法活动,应加以区别。《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王某在因工外出期间利用工作之便作出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备了排除工伤的条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也不得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作为独立自主的行为人,职工对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要区别合法与非法,三思而后行,违法的“工作”切莫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