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利用行政部门及时、正确地办理工伤案件,有效保护相关权利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设置了申请期间的制度。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规定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参照民法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认定工伤的期间为1年,即“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蜮 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1年期间属于排斥期间,其和时效制度的区别在于,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只要超过1年,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例彻底丧失。
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后,为有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的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的前述期限内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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