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楚某是某制盐公司职工,1964年出生,从事设备维修工作。2004年12月10日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发生故障。车间领导安排楚某及其他维修人员抢修,抢修至当日下午19时许,设备仍然没有修好。画间领导决定连夜抢修,遂安排楚某去工作附近一家饭馆为抢修设备人员订饭。楚某便借用一维修职工的摩托车前去订饭,在订饭返回途中,被某工区栏车横杆上挂的一根铁丝剐住摔倒在地,造成重伤。经查楚某无摩托车驾驶执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不予认定工伤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
评析 楚某无照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条例》,不能认定为工伤。
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违法”作为排除工伤。但其第16条第1项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据此,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排除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第27条第2项规定“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属于违反交通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按照条件,无证驾驶、醉酒驾驶、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而发生的事故,都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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