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4年3月18日,某矿业集团公司矿工陈某下班后前往职工浴室的地面上。周围同事见此情景,急忙将他送往省人民医院救治,在医院确诊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该单位和伤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认为该职工因工作之后前去洗澡而受伤,是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事故,要求办理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认为,陈某摔伤致残纯属个人行为不慎造成,澡堂内不存在任何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安全因素,事故既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地点,与工作没有必然和直接的联系,所以与《条例》中工伤认定的要素不相符合,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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