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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期间在用工单位受伤不属于工伤属于民事侵权

2011-05-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张某系天津某大学在校学生。2010年6月,张某经学校推荐到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实习,具体从事住宅楼装修的辅助性工作,实习期为半年。同年8月,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不慎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后,张某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经劳动部门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张某认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工伤,并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万余元。

  仲裁委认为,张某系在校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故驳回了张某的仲裁申请。无奈之下,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张某基于学校的安排到该装饰公司实习,是其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张某与该装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张某在实习单位虽然是因实习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所受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该装饰公司向张某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5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