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在一家服装厂工作的潘女士在工作过程中伤了手,构成九级伤残。后因工伤医疗费与单位起了争议,为此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后,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定,潘女士很快就拿到了单位支付的工伤医疗费。
法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原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诉终局制作了重大突破,规定特殊情况下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规定有效遏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履行义务而导致的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的行为。如果潘女士的案件发生在《仲裁法》实施以前,该争议经仲裁后,单位很可能因不服向法院起诉,经两级法院判决后才最终生效,漫长的诉讼环节一定会让潘女士身心俱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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