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认定“视同工伤”应符合的三大要件。
陈某某是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设计部员工。2008年7月3日上午9时许,陈某某感觉身体不适,以为是高血压发病,遂向领导请假回家休息。陈某某到西南医院看病后,返回宿舍。当日下午,陈某某乘长途汽车回到重庆綦江县老家。当晚8点半左右,陈某某到綦江县急救中心就诊,经检查未发现异常,故陈某某没有住院治疗。次日,陈某某再次因病到綦江县急救中心就诊,被确诊为脑梗塞,并于当日晚7点半转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7月5日上午9时25分死亡。
2008年8月8日,陈某某之子聘请律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江北区劳动保障局经调查核实认为,陈某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视同工伤”范围,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陈某某之子对此不服,认为陈某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劳动保障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陈某某的死亡为工伤死亡。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了职工适用该项规定被确认为视同工伤应同时符合三个要件:一、在工作时间内;二、在工作岗位上;三、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陈某某被确诊突发脑梗塞的时间是在7月4日,该事实并未发生在其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视同工伤”范围,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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