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农民工小钟在一建筑公司工地木工组打工。打工中,未签订书面用工合同,但与木工组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一天下午,小钟在加工木材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其右手大拇指和食指被高速转动的电锯锯伤,小钟到私人医院草草包扎。事发后一个多月,小钟才到当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后出院。出院后,小钟找建筑公司赔偿,建筑公司以双方无劳动关系,拒绝赔偿医疗费。
当年底,小钟投诉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并提供了该公司领料单证明自己是在建筑公司打工的证据,后确认属工伤。他开始申请鉴定,2006年1月,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小钟的右手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企业一次性给付小钟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16500元。点评: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社会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或个体老板经常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劳动合同,不能绝对排除劳动关系,劳动法律法规承认非契约劳动关系,亦即事实劳动关系。小钟与建筑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小钟虽然是建筑工地上的临时工,但是与之形成了劳动关系,其在工地上形成的伤害,应当与其他职工一样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的工伤应该由用人单位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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