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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受工伤,责任谁负?

2011-05-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工作就有风险,包括人身伤害,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工伤。白领们整天出入于高档写字楼,可是别以为工伤与白领无关,人有旦夕祸福,看看吧:当飞机日益成为白领们的普通代步工具,有危险;“9·11”事件,给“稳坐”写字楼里的人们一个信号,本以为万无一失的工作环境也时时存在危机。不用说太多,未雨绸缪也许是最明智的选择。我仅举一个不久前处理的案子,希望能给已站在新年新起点上的职场人一点有用的信息。

  张先生受聘于北京市某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因公参加北京市某科技公司在江苏省某市A宾馆举办的产品订购客户洽谈会。会议期间参加北京市某科技公司在A宾馆组织的保龄球比赛,在打球的过程中,因宾馆的球道机前维修设施的地面盖板浮搁,又没有明确的警示标志,张先生不慎踩翻搁板而向前摔倒,右腿膑骨骨折,被送入医院进行手术并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救护车费、住院费等各项费用,北京市某科技公司垫付了一部分,其余都由张先生自己垫付。为此,张先生和家属多次找到A宾馆,要求A宾馆支付医疗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宾馆却一再推脱责任,并答复说,该会议是由北京市某科技公司主持的,张先生是北京市某科技公司的客户,应找北京市某科技公司解决问题。张先生和家属都感到很迷惘,那么此事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工伤缘起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因此,张先生前往A宾馆参加北京市某科技公司举行的客户洽谈会,张先生和北京市某科技公司都属于消费者,A宾馆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有权利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会不受损害的权利。张先生所受到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是非常明确的,A宾馆推脱责任,模糊了一个基本概念,即在此事件中,谁是消费者,谁是服务的提供者。北京市某科技公司在A宾馆举行会议,在此法律关系中,北京市某科技公司是消费者,A宾馆是提供服务者,参加北京市某科技公司会议的与会者自然享有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谁该负责有说法

  A宾馆推脱责任无根无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的伤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医疗费用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本案中,如果张先生和家属与A宾馆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以A宾馆为被告,向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并对医疗费用申请先予执行。

  工伤认定有依据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八条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先生参加科技公司在A宾馆组织举办的产品订购客户洽谈会是其单位派去的,在会议期间张先生参加科技公司组织的保龄球比赛是属于工作范围之内的事宜。在保龄球比赛期间,张先生是因球道地面盖板浮搁不慎踩翻而导致人身受到伤害,其人身伤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依据以上规定,张先生的人身伤害应属于工伤。张先生及其家属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可以要求本单位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并享有工伤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