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王于2001年7月大学毕业进入一家待遇不错的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1年10月在工作期间小王的手指被卷进机器,经过治疗花费医药费3000余元。小王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受的伤,应算工伤,医药费应由公司支付,而公司却认为,员工试用期间因工负伤,公司不负担医药费,多次协商未果,小王最后只得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判决公司承担医药费。
法律解释:我们首先关注一下法律对试用期的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法律明文规定了试用期的具体期限,原因在于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低于正常的工资待遇,为更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故作了明确规定。那是不是意味着在试用期内受工伤就要自担其责呢?并不是这样,原因如下:
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另外试用期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因此《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和待遇,试用期的劳动者也有权享受,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医疗待遇与正式职工是相同的。如果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试用期内职工的医疗费用应从个人医疗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账户中开支;如果没有实行,依照国务院下发的《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规定,职工看病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均应由企业承担。但贵重药费、住院的膳食费及就医路费则由职工本人负担。若职工患病是因工伤引起的,则全部医疗费、药费和就医路费均由用人单位负担,住院的膳食费也应由用人单位补助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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