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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发生工伤单位也须承担责任

2011-05-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试用期间,劳动者发生工伤导致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日前,福建龙岩市中级法院对这样一起工伤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需赔偿劳动者医疗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002年5月,苏某与福建省龙岩市一家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试用合同书》,双方约定该造板厂聘用苏某为锅炉补助工,试用期为2002年6月至8月。7月26日,苏某在为锅炉排渣时不慎跌入锅炉的热水排放池内,导致全身被烫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截至2006年1月,建材公司为苏某支付医疗费近14万元。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鉴定结论:苏某伤残等级为七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同年6月,苏某将建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住院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补缴从2002年5月起至2006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签订《试用合同书》之日起,苏某与建材公司即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应当对职工的工伤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未给苏某办理工伤保险,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苏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经济损失。同时,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试用期间的劳动者也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最终法院判决,造板企业赔偿苏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63117元,并为苏某补缴自2002年6月至2006年5月的“三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