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读者周先生:我是一名物业公司的保安,在2009年10月份,我在站岗的过程中与一名小区的业主发生了冲突,我被业主打伤了,110也出警处理了此事,鉴于双方都有过错,我和业主分别被治安拘留了,我想问一下:像我这样的情况能算工伤吗?
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于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所以根据现行的条例规定,你是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但在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违反治安管理不得认定工伤的条款进行了删除,但此规定现在还没有正式实施,为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尽快实施。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读者顾女士:我是吴中区一家工厂的职工,2009年4月,我在工作的过程中不慎将手指弄伤了,现在单位也不报工伤,我想自己去报,可以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律师:单位应该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工伤,单位不申报的,职工可以在工伤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读者乾女士:我是一企业的职工,2009年9月份发生了工伤,单位也报了工伤,现在要进行什么劳动能力鉴定,我想问一下: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伤 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律师: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对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首先,应该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这样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的医疗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第二是职工经工伤治疗后,发现因工伤的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第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嘉宾访谈:
工伤赔偿制度系国家立法机关为在工作过程中或与工作相关的状况下的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时所专门设立的一项劳动用工保障制度。因而,无论是工伤赔偿及相对应的工伤保险都具有法定的强制性。为此,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在遇到工伤事故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发生工伤事故后,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该受伤员工投了工伤保险,均不影响受伤员工获得法定工伤赔偿 (包括赔偿的项目和标准)的权利;
2、工伤事故赔偿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认定工伤。因为工伤认定在法律上具有时效性——即如果超过了法定的1年时效,则劳动者申请工伤赔偿的权利就失去了法律的强制性保障。而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或是急于医疗,或出于对单位的信赖而疏于关注,结果在发生理赔纠纷时,却往往发现自己所遭受的事故尚未被认定为工伤。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应敦促用人单位向所属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如单位拖延或拒绝,则劳动者可自行向上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
3、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进行工伤事故理赔时,应谨慎选择私了或一次性了结。很多情况下(尤其是用人单位未向社保部门办理工伤保险时)用人单位在处理工伤事故时会首选私了,而正常的工伤理赔法定程序则需要耗费较长的时日,劳动者出于尽早获取赔偿金的考虑,往往也会同意私了。虽然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纯粹的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达成的私下协议,并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效力,但这样处理的后果,往往会出现当劳动者意识到不公想走法定程序补救时,却发现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已经超过。而一次性了结协议,实际上劳动者就放弃了主张后续治疗费用的权利,在某些对于病情发展及治疗尚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应注意规避风险。
4、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尤其是造成身体伤残)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获取法定的一次性赔偿金,未必是最佳选择。首先,劳动者受工伤后,其劳动能力下降,导致再就业的机会也相应降低,而如选择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劳动报酬影响不大且有法律保障;其次,选择留在原单位,并未丧失获取法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相反待今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再行补偿,可能获取的绝对数额会更高。
总之,劳动者在进行工伤事故理赔时,应尽量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并在其指导下通过法定的工伤处理程序来获取赔偿,以求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