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未获指示擅自操作不慎受伤
陈某系深圳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一名焊工。2006年8月19日,其在厂内受班长指派做油压电热管的工作。8月20日,陈某上班时问班长他还是否继续干昨天的工作,在班长未否认的情况下,其在进行油压电热管的工作约10分钟后,不慎被油压机压伤右手。陈某因此向市社保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市社保局认定陈某属工伤,而电器公司不服。
电器公司认为,陈某的受伤是在没有任何外界因素以及任何管理人员的安排下由于违章操作而发生的伤害,并不是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临时指定并同意的工作受伤,因而否认陈某的受伤属于工伤。然而市社保局经调查后发现,在该电器公司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中,有这样的陈述:“陈某受伤前一天确实是在油压电热管。事故发生当日,陈某于上班时间问班长要干什么工作,但由于班长要等厂长的安排,在陈某问班长是不是要干昨天的工作时,班长没有理睬他。”这证实了陈受伤时的工作岗位处于非固定状态,即使是因其操作不当而受伤,而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陈某的受伤不存在排除工伤的情形。
此案的争议点在于,员工于日常工作中,在并非自己的岗位上操作公司机器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工作时受伤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依据社保部门的调查,陈某的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而电器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的擅自操作属于自伤自残行为,因此陈某的受伤属因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点评:“员工自伤自残”需有足够证据
法院或复议机关一般都不采纳用人单位主张员工属自伤自残的观点。尽管在《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都有自伤自残情形排除工伤的规定,但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员工确实存在这样的行为,或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即使员工违反公司的相关规程,也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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