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某职业学校的学生,暑假期间学校安排推荐小王道某汽修厂实习。在实习单位上班时,小王被驾驶员刘某倒车时撞伤,他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小王的受伤被认定为属于工伤性质,但是却无法享受工伤赔偿。
小赵高中毕业,收到了大学的录取通知书,由于家境贫寒而利用开学前的暑假到外地打工,谋职于某建筑工地。上班没几天,他就从两层楼高的工地脚手架上摔下导致多处外伤和左小腿骨折。
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小王是在校学生,由学校派往汽修厂进行实习。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直接的关系还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根据认定劳动关系的几个标准来看,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直接严格意义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小王作为实习的在校学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工”,不能通过工伤赔偿来获得救济,只能依据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一般人身侵权,由学校和实习单位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小王与汽修厂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因此无法获得工伤赔偿。那么小赵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否适格?否定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情况一般有:未满16周岁;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小赵虽然高中毕业,也已取得高校录取通知书并且准备继续学业,但在他没有到大学进行实质性的注册报到前,就不能认定小赵的学生身份。录取通知书并不能代表小赵必定选择上学或者放弃继续学业。因此,小赵高中毕业至到高校注册报到前的这一段时间内,他可以作为劳动力进入人力资源市场自由求职,此时的小赵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自然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由此,小赵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也可以获得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