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因工作原因卢先生右腿髌骨骨折 ,经医院治疗后,鉴定为工伤八级。卢先生想知道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如何计算?
律师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的相关规定,如果卢先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则卢先生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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