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昌乐县某公司的一名矿工。2009年5月的一天,王某在矿井工作结束后到单位的澡堂洗澡,由于自己操作热水器不当导致受伤。王某要求单位申报工伤,但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认为,王某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且受伤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能认定工伤。2010年3月,王某到当地人社局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社保部门认为:王某从事矿井作业后洗澡,不同于普通工人的下班后洗澡,应当看成是与工作相关的一部分。《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王某下班后洗澡行为应当定性为收尾性工作,王某的受伤应当认定工伤。至于王某操作热水器不当,虽主观有过错,但工伤保险采用的是无过错原则,职工只要不是因为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就应当认定工伤。
最终,社保部门对王某的受伤作出了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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