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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复工后还要每月补助吗?

2011-06-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

    某公司一名职工在今年年初发生工伤,治疗恢复后做了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公司支付了所有治疗期间的相关费用。现该职工已恢复上班,公司根据他的工作岗位和工作量给予工资和福利等待遇。该职工上班后,要求每月享受一定的工伤补助,理由是他被评为十级伤残,应享受一定的工伤待遇。该职工上班后还要享受哪些工伤待遇,这个补助由哪里支出?

    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防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案例中的情况,该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治疗恢复后重新上班,单位已经支付了治疗费等费用,并按照现在所在岗位给付工资和福利待遇:对于职工所要求的十级伤残给予一定补助,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中,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十级伤残享受相当于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该单位还应支付给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三笔待遇都是一次性支付,而不是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