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问:我儿媳妇是一家旅馆聘用的烧水工。一天,儿媳妇生病,我代她去旅馆上班,在烧开水时,不慎烫伤双脚,花费了近千元医疗费。我是为旅馆从事工作受伤,应享受工伤待遇。但旅馆以我是员工家属,私自顶替上班不能成为员工为由,拒绝了我的请求。我能要求按照工伤待遇支付相关费用吗?
答:有关法律规定,构成工伤的前提是员工应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你顶替儿媳妇上班,只能表明你代替儿媳妇为该旅馆付出了劳动,但并不等于你与这家旅馆存有劳动关系。因而你之伤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这家旅馆对你的损害没有过错,但是鉴于你是为了旅馆的利益而受到损害,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等有关规定的精神,旅馆应当给予你必要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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